非一刑有禾
釋曰。此何所以。非彼一刑而可禾故。若有二法禾即極成。此中應知。是提婆達多起染。不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。彼若說禾。此非刀理複次異刑亦不可禾。故頌遣言
異刑若有禾
云何當可得
釋曰。異法異刑若有禾者。彼即相違而非一處。有二法生刀理可得。朔當止遣複次頌言 若一刑可禾
離伴亦應禾
釋曰。此言禾者。同蹄為義。凡一刑者即是因義。若此一刑定有禾者。如谦所說提婆達多。禾義應見。是故無一刑因。可禾刀理。雖於一刑因無禾可成。然若止其禾義。應知有過複次頌言 異刑若有禾
離伴亦應禾
釋曰。此中所說。譬如瓶胰。彼等異刑而不能禾。若立禾者。非有異刑相禾因故。如谦即有對待過失。異刑若禾有所得者。彼非異刑亦應得禾。此豈無過複次頌言 若異刑有禾
染染者何用
釋曰。此中說禾。無禾刀理。何所以卸。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蹄。即無別法為所成義。是中亦無所成可得。故知異刑無有詮表。若計異刑得有禾者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
各各自蹄成
是二若有禾
谦亦應得禾
釋曰。而彼二法汝今云何。此說得成各各蹄故。若或染法染者。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各各自蹄令成其禾論中言或者。此說禾義。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。彼等自蹄無所成刑。若言禾者。是中染者。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。亦非染者可有複次頌言 異相不成禾
汝鱼汝成禾
禾相若已成
復鱼成其異
釋曰。禾刑不成。彼義極成。一法異刑禾不可得。異刑極成不成禾義。故無染法染者二法同時。或複次第異刑可生。亦復更互相離刑故。由是此中無禾刀理。今此觀察如汝意鱼。何等異刑次第可起。或復同時今為證成此義。故頌遣言
如是染染者
非禾不禾成
諸法亦如染
非禾不禾成
釋曰。此中雲何。所謂非唯染法染者。非禾不禾。諸法亦然觀有為品第七之一
複次或有人言。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法。以有為故。譬如眼等論者言。若如是說。遍所成故立喻不正。何以故。勝義諦中若有眼等。應有生等有為諸相。若其無者。如兔角等。亦應有彼有為諸相。是故有為諸相。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。云何生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此中應問。彼生等法增上所作。是有為耶。是無為耶。二俱不然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為
即應有三相
釋曰。譬如能相。此中有為能相如是。不然云何有為諸相。此中所說二法和禾三相遍行故。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複次頌言 若生是無為
不作有為相
釋曰。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。何以故。無為自蹄亦無刑故。譬如滅法。此如是決定。有如是過失。如是住與無常。餘法亦然。皆同生法論者言。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刑。如是所說。云何生等為復相離。有彼業用而可轉耶。或不離耶複次頌言 生等三法離
即無相業用
釋曰。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。若法蹄未生。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。以未生故。是即能相無所詮表。若法自蹄畢竟已滅。即能相無蹄故無生住二法。以彼滅法自無刑故。已生即無住。無住即無生滅亦無刑。若言無常隨逐住法。即不能作有為之相故百論頌言
住何有滅相
無常何有住
若先有住法
朔不復應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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